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院2012年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629)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3、 层次:大专
4、 学制:三年
5、 学院地址:学院有两个校区:
思明校区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61号
翔安校区位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洪钟路4566号
学院基本概况: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属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具有92年悠久历史,是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前身是爱国华侨领袖
第三章录取
第三条 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学院2012年高职(专科)招生总数为2900名。学院2012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学院2012年面向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招收高职专科学生2900名。
第五条 高职(专科)在专科批次录取。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六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体检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报考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考生要求双眼裸眼视力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身高
第七条 凡高考成绩达到本省(市、自治区)规定的高职(专科)录取线,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分数优先、专业清”的规则录取,即根据考生的投档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对于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志愿清、专业清”的规则录取,即根据考生的院校志愿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第八条 各专业招生(除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只招男生外)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我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高职(专科)收费标准为:水产养殖类(大类招生含水产养殖技术和水族科学与技术专业)和食品加工技术专业学费5500元/生/学年;其它23个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生/学年;工商企业管理(汽车管理方向)专业是与德国国际管理与经济学院联合办学,学费12000元/生/学年。住宿费为600-1200元/生/学年。
第五章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我院高职(专科)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原则上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采取如下资助措施:一是贫困生补助专项资金,除了国家助学金,还有集美校友总会设立的嘉庚助学金、德慈助学金、嘉泽助学金、陈村牧助学金等,此外还有学院助学金和厦门慈善总会的定期捐助等。二是实行各种奖学金制度,对学习刻苦的学生进行重点奖励,分别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嘉庚奖学金、学院等级奖学金及广东海大奖学金、惠盈奖学金、宏泰奖学金、NEC电子奖学金等。
第十三条 学院为贫困生入学安排绿色通道,并尽最大努力为其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学历文凭和学生待遇
第十四条 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我院颁发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验印,教育部电子注册。
第七章专科升本科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鼓励专科毕业生报名参加考试升入相关本科大学学习。
第八章监察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监察小组,对学院的录取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监督电话:0592-7769307。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洪钟路4566号厦门海洋学院招生办
邮 编:361100
联系电话:0592-7769322,7769288
网 址:http://www.xmoc.edu.cn
E-mail:xmoc522@163.com
(以上招生章程如有变动,以福建省教育厅批准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