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面向退役军人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福建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学〔2019〕20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扩招考试录取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9〕27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扩招专项录取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9〕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面向退役军人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2019年面向退役军人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院概况
1.学校名称: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629)
2.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3.层次:大专
4.学制:三年
5.校址:
思明校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61号
翔安校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洪钟大道4566号
6.概况: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属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福建省教育厅,是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前身是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创办于1920年的集美学校水产科,办学历史悠久。学院坐落于风景秀丽的厦门经济特区,地理位置优越。设有航海技术系、生物技术系、信息技术系、工商管理系、机电工程系、基础部、思政部等7个系部33个专业。学院大力弘扬“嘉庚”精神,依照“海纳百川、崇德尚匠、产教融合、以文化人”的办学理念,秉承诚以待人、毅以处事的“诚毅”校训,坚持服务海洋、服务地方的办学定位,依托海洋、立足福建、面向全国、辐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区域,培养面向海洋领域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等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各项教育教学事业得到了全面发展。学院被授予教育部国防教育特色学校、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福建省文明学校、福建省平安校园、福建省优秀就业单位、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为退役军人,具体报考条件须符合《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扩招专项报名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9〕15号)文件规定。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五条 学院2019年面向退役军人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考生的文化素质考试成绩应达到省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时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若同一专业录取最低分有多位考生同分的,则全部录取。不进行专业调剂,进档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能被录取,予以退档。
第七条 学院面向退役军人的职业技能测试的时间、地点、测试办法和相关要求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和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为合格或不合格,合格者方可参加录取。
第八条 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的考生可免试录取。取得中级工及以上的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含在军队取得的相应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可免于职业技能测试。具体申报办法及审核认定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扩招免试录取和免职业技能测试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规定。
报考航海技术专业和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考生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船员2016(521)号文件《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的标准,其中报考航海技术专业考生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7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9及以上;男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辨色力正常、肝功能正常。
报考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考生双眼裸视力均能达4.6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及以上;男女生身高均不低于155厘米,无红绿色盲、肝功能正常。
报考食品加工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商检技术专业的考生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无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
第十条 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0]费字245号、闽价费[2012]356号文核定标准收取,学费为6000元/生/学年。住宿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费[2006]297号、厦门市发改委、厦门市财政局厦发改收费[2017]170号文核定标准收取。学生退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 [2005]费435号文规定办理。上述学费、住宿费和退费规定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规定,退役军人学费资助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第六章 资助措施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的学生进行奖励,分别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嘉庚奖学金和校企合作企业提供的奖学金。具体评选办法以福建省教育厅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除了国家助学金外,本院还争取社会各界支持,提供嘉庚助学金、德慈助学金、嘉泽助学金、陈村牧助学金、厦门慈善总会助学金等,并为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学院已建立“绿色通道”,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还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学历文凭
第十五条 面向退役军人招生录取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相关规定进行,毕业证等证书以福建省教育厅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学院毕业生可报名参加考试升入相关本科学校学习。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高职扩招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的高职扩招录取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监督电话:0592-7769307。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洪钟大道4566号 邮编:361100
联系电话:0592-7769322,7769288 传真:0592-7769288
E-mail:xmoc522@163.com
学院招生办网址:http://zs.xmoc.edu.cn/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0月22日